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91财保1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陈莉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陈莉,鲁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财保1019号申请人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33号美盛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98700614H。负责人李建曾,行长。委托代理人苏保超,河南善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树华,河南善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陈莉。被申请人鲁建平。申请人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陈莉、鲁建平银行存款人民币3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航海路支行为本案的诉前财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陈莉、鲁建平银行存款人民币3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晓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亚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