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民初14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蒋奕梅与上海唤潮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奕梅,上海唤潮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14222号原告:蒋奕梅。被告:上海唤潮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法定代表人:王晓波,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奕梅诉被告上海唤潮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依法传唤未到庭,且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沈海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谢燕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