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27民初8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佘旭阳与河北萌帮水溶肥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佘旭阳,河北萌帮水溶肥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27民初885号原告:佘旭阳,男,1994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唐县。被告:河北萌帮水溶肥料有限公司。地址:赵县新寨店工业园区皇冠路**号。法定代表人:郭兴龙。原告佘旭阳诉被告河北萌帮水溶肥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佘旭阳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佘旭阳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佘旭阳撤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佘旭阳负担。审判员 冯立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石 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