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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4执10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黄河支行申请执行张向东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黄河支行,张向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4执1053号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黄河支行,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紫荆山路。负责人沈琰,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张向东,男,汉族,1965年4月15日生,住河南省荥阳市广武镇。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黄河支行申请执行张向东信用卡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通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向东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向东存款289514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鲁倩影审判员  张延恒审判员  武慧鑫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嘉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