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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执保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诉被申请人任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任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保107号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被申请人任海。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诉被申请人任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任海在银行的存款266481.7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且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作出了(2017)陕0103民初2739号民事裁定书准许申请人的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任海名下位于西安市雁塔区西沣路竹园阳光嘉苑第5幢2单元27层22706号房屋的产权。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护军执行员  阮 宇执行员  王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冯梅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