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81民初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王荣根与李成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荣根,李成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81民初852号原告:王荣根,男,193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仪征市。委托代理人:王玉林,仪征市盛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成朝,男,1954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仪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荣根与被告李成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荣根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荣根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荣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王荣根负担。审 判 员 张 慧代理审判员 周 超人民陪审员 吕海蒂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糜 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