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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5执1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与赵茂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赵茂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5执143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被执行人赵茂胜。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与被执行人赵茂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虎商初字第0685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赵茂胜未能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执行标的339279.15元,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执行费4989元,合计344268.15元,本院已于当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赵茂胜至今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赵茂胜银行存款人民币344268.1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权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嵇建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江文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