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5执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罗紫群、刘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紫群,刘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5执588号申请执行人:罗紫群,女,1950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资中县。被执行人:刘星,男,196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资中县。为执行罗紫群申请执行刘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6月06日立案受理,并于2017年06月06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院作出的(2017)川1025民初81号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即标的款106838.4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延迟履行金,案件受理费209元,以及执行费1506元。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刘星的财产或冻结、划拨其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以及扣留、提取其收入,共计价值11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 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腾(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