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927执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王朝光与沧源县高���砼业有限责任公司转让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源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朝光,沧源县高荣砼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927执16号申请执行人王朝光,男,汉族,1965年7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沧源县高荣砼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高荣砼业)。关于申请执行人王朝光与被执行人沧源县高荣砼业有限责任公司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审理后,作出了(2014)沧民初字第228号民事判决书,现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王朝光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并于2016年3月14日向被执行人沧源县高荣砼业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有关执行法律文书,令其在法定期限内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沧源县高荣砼业有限责任公司主动履行法定义务的期限已过,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沧源县高荣砼业有限责任公司已部份支付执行案款299650元。2017年6月8日经向申请执行人王朝光回告执行情况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不愿放弃自己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云0927执1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鲍卫忠审判员 彭加广审判员 殷定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新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