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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03执84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毕德顺、刘付行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毕德顺,刘付行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03执84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毕德顺,男,194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垦利县黄河口镇人,现住东营市东营港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刘付行,男,197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无棣县西小王乡石桥村村民,现住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关于毕德顺申请执行刘付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刘付行账户,现因被执行人已经自动履行了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付行账户内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卫青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羽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