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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11执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龚坚与刘文秀、陈正良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坚,刘文秀,陈正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11执21-1号申请执行人龚坚,男,198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君山区。被执行人刘文秀,女,197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君山区。被执行人陈正良,男,196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君山区。本院依据巳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611民初5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刘文秀、陈正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文秀、陈正良3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龚坚支付借款8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270元、执行费1100元,但被执行人刘文秀、陈正良至今未予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刘文秀、陈正良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湘0611民初5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新云审判员  黄 震审判员  许奇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智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