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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6执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韩秀荣与宝力德、阿拉腾格日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秀荣,宝力德,阿拉腾格日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6执135号申请执行人:韩秀荣,女,1954年10月12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宝力德,男,1987年6月30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阿拉腾格日乐,女,1985年12月29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秀荣与被执行人宝力德、阿拉腾格日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726民初916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宝力德、阿拉腾格日乐给付30477.5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审查执行。在执行中,依法裁定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宝力德的禁牧款收入,直至扣完执行标的30477.5元及执行费358元为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726民初91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哈申其木格审判员 苏日嘎拉图审判员 格日乐图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套 力 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