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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执1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刘云祥等其他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云祥,南充兴运劳务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1135号申请执行人刘云祥,男,1980年10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被执行人南充兴运劳务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西门坝街105号A楼。法定代表人曾和平,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刘云祥与南充兴运劳务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依法联系了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信息,且银行存款不足以清偿债务。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文书)审 判 长  刘海伟审 判 员  王 淼代理审判员  丁海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谭泽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