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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3民初3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大连欣弘投资有限公司与宋德惠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欣弘投资有限公司,宋德惠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3民初3854号原告:大连欣弘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法定代表人:单宝富,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龚晓春,男,现住庄河市。被告:宋德惠,男,现住庄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欣弘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宋德惠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限定期间内交纳诉讼费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于长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于 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