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8民初1736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原告楚剑与被告成都迷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谢亿军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楚剑,成都迷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谢亿军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1736号之五原告:楚剑。委托代理人:周军,特别授权。担保人楚剑。被告:成都迷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亿军。被告:谢亿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楚剑与被告成都迷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谢亿军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楚剑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被告谢亿军在中国民生银行成都分行营业部的银行账户,限额25万元;冻结被告谢亿军开办的高新区世豪迷尚豆捞餐饮店(个体)在中国民生银行成都分行营业部的银行账户,限额25万元;查封谢亿军位于成都市高新区锦晖西二街xx号xx公寓(权31xxxx)一套,限额150万。并由原告楚剑提供其位于武侯区武侯大道顺江段xx号xx号(权34xxxx)的办公用房及位于武侯区武侯大道顺江段xx号xx号(权34xxxx)的办公用房作为担保。本院认为,为平等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案财产保全申请人应当提供财产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楚剑位于武侯区武侯大道顺江段xx号xx号(权34xxxx)的办公用房。二、查封担保人楚剑位于武侯区武侯大道顺江段xx号xx号(权34xxxx)的办公用房。对房屋的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买卖或设立其他物权等,所查封财产待本案审理后再行处理。如需续行保全,需在保全保全期限届满的七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含菡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冯丹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