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1民初49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黄志坚与薛伟灿、杨荣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志坚,薛伟灿,杨荣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4957号原告:黄志坚,男,197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台商投资区,被告:薛伟灿,男,197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台商投资区,被告:杨荣东,男,196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台商投资区,原告黄志坚与被告薛伟灿、杨荣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拟与两被告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志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志坚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惠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傅家谋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