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民终9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彼特·阿尔方斯·福莱、海宁市顺华皮塑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彼特·阿尔方斯·福莱,海宁市顺华皮塑有限公司
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民终90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彼特·阿尔方斯·福莱,男,1954年9月1日出生,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公民,住德意志联邦共和国锡克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文豹,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瑶璐,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宁市顺华皮塑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海宁市长安镇联益村,组织机构代码74771136-1。诉讼代表人:钟雪庆,系该公司清算组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正宇,浙江峻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彼特·阿尔方斯·福莱因与被上诉人海宁市顺华皮塑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2017)浙0481民初101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彼特·阿尔方斯·福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彼特·阿尔方斯·福莱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彼特·阿尔方斯·福莱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帅国珍审判员 杨 剑审判员 舒珊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佳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