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民终2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石益诚、昆明中亚星长征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石益诚,昆明中亚星长征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长安标志雪铁龙汽车有限公司,兵器装备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民终269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石益诚,男,1986年4月8日生,汉族,昆明市人,住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荣敬华,云南卓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高涵晨,云南卓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诉讼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昆明中亚星长征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开区新加坡工业园区*****号。法定代表人:段晓晗,该公司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艺维,女,汉族,1991年7月20日出生,住昆明市盘龙区。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安标志雪铁龙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观光路****号。法定代表人:朱华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漠,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诉讼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文,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诉讼代理。原审第三人:兵器装备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车道沟**号院*号科研办公楼*层。法定代表人:李守武,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石益诚与被上诉人昆明中亚星长征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长征公司)、长安标志雪铁龙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安雪铁龙公司”)、原审第三人兵器装备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兵器装备公司”)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2016)云0114民初2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石益诚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上诉人石益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2016)云0114民初232号民事判决;二、准许石益诚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均由石益诚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田 庄审判员 李 蕊审判员 薛 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吕秋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