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3执恢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天津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辰小淀支行与杨立祥、陈淑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津0113执恢214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辰小淀支行被执行人:陈淑萍被执行人:杨立祥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辰小淀支行与被执行人陈淑萍、杨立祥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辰民初字第116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二被执行人全部履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本院(2017)津0113执恢214号执行案件执行结案。特此通知审判员 张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唐爱云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