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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4民初10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浙江广亨电气有限公司、诸葛大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广亨电气有限公司,诸葛大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4民初1084号之一申请人:浙江广亨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柳市镇马道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XXXXXX5W。法定代表人:郑余豹。委托代理人:唐乐、吴玉芳,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诸葛大兴,男,汉族,1972年4月10日生,住址: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申请人浙江广亨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诸葛大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作出(2016)赣0104民初1084号诉讼保全的裁定,依法查封了担保人赵倩名下车牌号为赣A×××××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LHGRB386XC8001194);查封了担保人张燕名下车牌号为赣A×××××小型轿车一辆(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LBVPS3105ASD32336);查封了担保人袁山名下坐落于红谷滩新区赣江南大道XXXX号联泰香域滨江XX栋XX单元XXXX室(第XX层)(洪房权证红谷滩新区字第××号)房屋一套。本案经本院判决现已生效。申请人浙江广亨电气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担保财产的财产保全措施。经本院审查认为,本案判决已生效。申请人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担保人赵倩名下车牌号为赣A×××××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LHGRXXXXXX8001194)的查封;二、解除对查封担保人张燕名下车牌号为赣A×××××小型轿车一辆(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LBVXXXX5ASD32336)的查封;三、解除对查封担保人袁山名下坐落于红谷滩新区赣江南大道XXXX号联泰香域滨江XX栋XX单元XXXX室(第XX层)(洪房权证红谷滩新区字第××号)房屋一套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游 涛人民陪审员 熊 燕人民陪审员 蔡桂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万 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