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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3民初2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薛换国与开鲁县鑫宏昌粮食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523民初2459号原告:薛换国,男,1973年5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明水县。(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开鲁县鑫宏昌粮食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开鲁县开鲁镇大有庄村。法定代表人:王岩,系经理。原告薛换国诉被告开鲁县鑫宏昌粮食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薛换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开鲁县鑫宏昌粮食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薛换国诉称,原告与被告口头约定,原告将收购的玉米用汽运的方式运至被告处,被告收到玉米后,通过农业银行转账的方式付款给原告。2016年2月,原告卖给被告共计28车玉米,前22车玉米款被告通过农业银行账户支付给原告,剩余6车玉米款37万元没有及时给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给付了30万元。剩余7万元至今未给付。被告开鲁县鑫宏昌粮食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口头约定,原告将收购的玉米用汽运的方式运至被告处,被告收到玉米后,通过农业银行转账的方式付款给原告。2016年2月,原告卖给被告共计28车玉米,前22车玉米款被告通过农业银行账户支付给原告,剩余6车玉米款37万元没有及时给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给付了30万元。剩余7万元至今未给付。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的庭审陈述及举证期限内原告提供的电话录音光盘一份在卷佐证,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未提出异议,且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原告的陈述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并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应按约定给付相应欠款,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开鲁县鑫宏昌粮食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薛换国欠款70,000.00元。案件受理费775.00元,由被告开鲁县鑫宏昌粮食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550.00元,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孟凡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贾仁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