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民初3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刘秀平、董云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秀平,董云跃,王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3691号申请人:刘秀平,女,198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申请人:董云跃,男,198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被申请人:王伟,男,1977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申请人刘秀平与被申请人董云跃、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董云跃、王伟银行存款7万元进行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刘秀平自愿以其名下的鲁P×××××号别克牌小型轿车一辆及交纳保证金7000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物即申请人刘秀平名下的鲁P×××××号别克牌小型轿车一辆。二、冻结被申请人董云跃、王伟银行存款7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720元,由刘秀平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 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肖云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