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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3执15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金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金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03执15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南官大道92号,组织机构代码:913300007368637730。法定代表人陈小军。被执行人张金鹏,男,1977年12月7日出生,住台州市黄岩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金鹏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2016)浙1003民初570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于2017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张金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金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即返还申请执行人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利息人民币21540.07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69.5元、申请执行费223元。但被执行人张金鹏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了被执行人张金鹏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张金鹏有银行开户,本院进行了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本院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张金鹏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对拒不申报财产的被执行人张金鹏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张金鹏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张金鹏有银行开户,本院进行了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金鹏有坐落在台州市黄岩区西街小区13幢4单元303、304室的房产,但该房产已在前期经本院拍卖成交,清偿了抵押债权,尚不足受偿。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金鹏在台州市黄岩鹏升工艺品有限公司有90%的股权,但该公司在我院有多件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该公司股权实际已无价值。查明被执行人张金鹏有车牌号为浙J×××××大捷龙小型普通客车,但该车辆价值较低,无益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张金鹏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被执行人张金鹏因刑事犯罪,现正在监狱服刑中。申请执行人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在本院通知的一个月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冻结执行裁定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张金鹏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1003执15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张金鹏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金鹏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柯澄川代理审判员  鲍罗亭代理审判员  林 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林君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