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3执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吕国伟、方云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国伟,方云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3执109号申请执行人吕国伟,男,1970年10月9日出生,住遂昌县。被执行人方云剑,男,1961年10月21日出生,住杭州市上城区,现住遂昌县。申请执行人吕国伟与被执行人方云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作出的(2016)浙1123民初25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吕国伟于2017年01月0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方云剑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吕国伟借款35000元及利息。本院已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有公司,但申请人表示不要求法院对其公司的财产进行处置,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故申请执行人吕国伟申请(2017)浙1123执10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法贵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