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28民初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黔东南州诚泰保安有限责任公司凯里分公司与龙全淦、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锦屏分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黔东南州诚泰保安有限责任公司凯里分公司,龙全淦,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锦屏分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28民初410号原告:黔东南州诚泰保安有限责任公司凯里分公司,住所地:凯里市永乐路26号市公司局6楼。法定代表人李波,男,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晖(特别授权),男,1968年4月3日,汉族,贵州省凯里市人,居民,户籍所在地:凯里市,现住凯里市。系该公司保安部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学艺(特别授权),男,贵州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全淦,男,1964年11月24日出生,侗族,贵州省锦屏县人,住锦屏县。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锦屏分公司,住所地:锦屏县三江镇步行街社区005-2号。法定代表人卢庆平,男,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图叶,女,1967年7月15日出生,侗族,贵州省锦屏县人,电信公司办公室主任,住锦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黔东南州诚泰保安有限责任公司凯里分公司诉被告龙全淦、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锦屏分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黔东南州诚泰保安有限责任公司凯里分公司以本案的三方当事人已经达成赔偿协议,纠纷已处理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黔东南州诚泰保安有限责任公司凯里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黔东南州诚泰保安有限责任公司凯里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建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开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