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1执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夏华丽、邢台县智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华丽,邢台县智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金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刘海锋,刘玉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21执316号申请执行人夏华丽,女,1980年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被执行人邢台县智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玉攒,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河北金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海锋,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海锋,男,1976年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被执行人刘玉攒,女,1975年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2017)冀0521民初36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6月2日立案执行,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邢台县智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金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刘海锋、刘玉攒银行存款126775元及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胜敏审判员 赵占超审判员 宋立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翟艳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