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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刑申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徐柏山非法经营一案申请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鄂08刑申13号徐柏山:你为非法经营罪一案,对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2014)鄂东宝刑一初字第00196号刑事判决以及本院(2015)鄂荆门刑终字第00026号刑事裁定不服,以原审认定你犯非法经营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你没有参予非法经营活动,系被他人陷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听证和阅卷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一、关于你申诉称,你不会上网,也没有用POS机帮他人刷卡套现,你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的问题。经审查,你在侦查阶段多次供述,你和郑巧云听说信用卡套现收手续费很赚钱,遂以郑巧云的名义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并在多家银行办理了POS机。而后使用POS机虚构交易,为他人办理刷卡套取现金和现金垫还业务并收取手续费。你的供述与同案犯郑巧云的供述以及证人吕有能、马学耀、黄梅玲、胡炳华、周长军等人的证言均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你构成非法经营罪。二、关于你申诉称,本案系原荆门市某领导干预司法,对你打击报复的问题。经审查,无相关证据证实。综上,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你对本案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对你的申诉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