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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3民初1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张宝成与李红杰、康英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宝成,李红杰,康英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3民初1203号原告:张宝成,男,196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县,保定运输集团易县第八运输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张兰英,女,河北孙军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红杰,男,198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村民。。被告:康英红,女,198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村民。。原告张宝成与被告李红杰、康红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张宝成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宝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宝成撤回对被告李红杰、康英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3元,减半收取计52元,由原告张宝成负担。审判员  冯鲲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晨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