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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1民初19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倪忠与史廷楼、安徽省豪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忠,史廷楼,安徽省豪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1927号之一原告:倪忠,男,196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海旺,怀远县龙亢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史廷楼,男,1961年9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安徽省豪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卫星。法定代表人:张维兵,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权,安徽皖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倪忠诉被告史廷楼、安徽省豪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1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同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倪忠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倪忠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8381元,减半收取计4190.5元,由倪忠负担。审 判 长  王美琳审 判 员  王 辉人民陪审员  刘志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倪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