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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藏0202民初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巴桑顿珠、次旺仁增与达瓦、拉巴琼吉、洛桑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喀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桑顿珠,次旺仁增,达瓦,拉巴琼吉,洛桑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桑珠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藏0202民初165号原告:巴桑顿珠,男,藏族,现住日喀则市白朗县。原告:次旺仁增,女,藏族,现住日喀则市。被告:达瓦,男,藏族,现住日喀则市桑珠孜区。被告:拉巴琼吉,女,藏族,现住日喀则市桑珠孜区。被告:洛桑,男,藏族,现住日喀则市桑珠孜区。原告巴桑顿珠、次旺仁增诉被告达瓦、拉巴琼吉、洛桑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4日立案。原告巴桑顿珠、次旺仁增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巴桑顿珠、次旺仁增的撤诉申请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桑顿珠、原告次旺仁增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巴桑顿珠及原告次旺仁增负担。审判员  贡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旺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