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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民终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昌吉市李阿记烧卤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昌吉市李阿记烧卤店

案由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民终254号上诉人: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法定代表人:朱于龙,该公司战略发展委员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永慧,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玲,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昌吉市李阿记烧卤店,住所地昌吉市。经营者:李成龙,男,汉族,出身于1979年1月3日,现住昌吉市。上诉人湖北省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周黑鸭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昌吉市李阿记烧卤店(以下简称李阿记烧卤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新23民初22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周黑鸭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以其与被上诉人李阿记烧卤店达成调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周黑鸭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对其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疆华审 判 员 赵亚丽审 判 员 崔 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刘 钰书 记 员 张雅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