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3执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起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起彬,王林花,智庆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3执684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机构代码70614978-X法定代表人刘艳,董事长被执行人张起彬,男,汉族,1970年1月2日出生,住成武县。被执行人王林花,女,汉族,1980年2月20日出生,住成武县。被执行人智庆云,女,汉族,1956年12月30日出生,住成武县。本院在执行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起彬、王林花、智庆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扬宇审判员 庞宗景审判员 李国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吕家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