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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224民初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东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韦欢益、龙信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韦欢益,龙信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224民初331号原告:东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242010317358,住所地:东兰县东兰镇五峰路231-1号。法定代表人:王政华,该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华盛富,广西兰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韦欢益(曾用名韦爱英),女,1973年9月15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东兰县,现住东兰县。被告:龙信东(曾用名龙大振),男,1971年8月29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东兰县,现住东兰县。原告东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韦欢益、龙信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东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431元,由原告东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罗庆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韦福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