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3执2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毕海文、安徽双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毕海文,安徽双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3执2137号申请执行人:毕海文,男,汉族,198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被执行人:安徽双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9号富荣大厦8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943703538。法定代表人:郑风云,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毕海文与安徽双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合劳人仲案字(2016)第1911号仲裁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双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9000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杜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潘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