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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辖终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深圳米多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舞钢市鑫海精纺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米多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舞钢市鑫海精纺有限公司,舞钢市金海纺织有限公司,张勇军,李平,刘宏云,段素香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辖终85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米多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莲塘街道国威路莲塘工业区一小区104栋A01。法定代表人:孙国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舞钢市鑫海精纺有限公司,住所地舞钢市产业集聚区建设路西段南侧。法定代表人:刘宏云。原审被告:舞钢市金海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舞钢市朱兰建设路东段。法定代表人:刘宏云。原审被告:张勇军,男,汉族,1982年6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舞钢市。原审被告:李平,女,汉族,1975年7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舞钢市。原审被告:刘宏云,男,汉族,1965年12月21日出生,住郑州市。原审被告:段素香,女,汉族,1968年11月6日出生,住郑州市。上诉人深圳米多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因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5民初1012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受让原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裁定并由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原审被告舞钢市鑫海精纺有限公司、舞钢市金海纺织有限公司、张勇军、住所地均位于舞阳市,属于河南省舞阳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文超审 判 员  邓湘宁代理审判员  李相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静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