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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3民初9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由红与马桂兰、王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由红,马桂兰,王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3民初900号原告:由红,女,196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陶玉华,内蒙古法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勾德隆,男,196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告:马桂兰,女,1947年2月6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告:王杰,女,1966年1月13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原告由红诉被告马桂兰、王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由红于2017年6月12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由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由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81元,由原告由红负担。审 判 长  巴彩宣审 判 员  石晓华人民陪审员  吴殿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