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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02执85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展长雪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展长雪,展秀珍,展长波,展长平,李梅英,王臻臻,王伟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02执85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军需南路2号。法定代表人颜景元,董事长。被执行人展长雪,男,1976年2月27日出生,回族,住东昌府区。被执行人展秀珍,女,1935年5月19日出生,回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展长波,男,1968年9月24日出生,回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展长平,男,1961年8月1日出生,回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李梅英,女,197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王臻臻,女,198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王伟洲,男,198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展长雪、展秀珍、展长波、展长平、李梅英、王臻臻、王伟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聊东商初字第12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展长雪、展秀珍、展长波、展长平、李梅英、王臻臻、王伟洲无存款、股权、车辆、房产。本案执行标的19.9万元,已执行到位标的0元。据此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4)聊东商初字第12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米万宏审判员  毛英民审判员  杜 鹃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延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