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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21民初1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吉林省长白山旅游度假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朱晓东、杨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长白山旅游度假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朱晓东,杨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21民初1234号原告:吉林省长白山旅游度假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在地:抚松县松江河镇万达南区9#办公楼。法定代表人:李传玉,该公司总裁。委托代理人:丁咏晴,女,汉族,该公司职员,住万达北区。被告:朱晓东,男,职业、民族不详,住北京市。被告:杨锐,女,职业、民族不详,住北京市。原告吉林省长白山旅游度假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晓东、杨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原告吉林省长白山旅游度假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省长白山旅游度假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吉林省长白山旅游度假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增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 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