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24民初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马爱国与杨合龙、菅乐群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爱国,杨合龙,菅乐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24民初401号原告:马爱国,男,1957年6月28日生,汉族,住阜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宪光,男,住保定市阜平县,由阜平县砂窝乡砂窝村村民委员会推荐。被告:杨合龙,男,1976年10月3日生,汉族,住保定市清苑县,。被告:菅乐群,男,1968年4月15日生,汉族,住保定市清苑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负责人:邢运江,职务:总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805944471K。地址:保定市百花西路105号。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该公司职员。原告马爱国诉被告杨合龙、菅乐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马爱国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爱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爱国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马爱国负担。审判员 李挺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