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5执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江苏省矿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山西蔺润煤业有限公司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省矿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山西蔺润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5执14号申请执行人:江苏省矿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九里山西路1号。法定代表人:于保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山西蔺润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古县北平镇下宝丰村。法定代表人:邵虎水,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江苏省矿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山西蔺润煤业有限公司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山西蔺润煤业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贵宝审判员 杨阿霞审判员 成宇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葛才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