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21执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佛冈文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林兴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冈文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林兴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821执128号申请人佛冈文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冈县。法定代表人罗成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光玺,男,195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佛冈县。被执行人林兴博,男,199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佛冈县。本院在执行佛冈文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林兴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金融、车辆、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廖伟集审判员 李启初审判员 李汝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邦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