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702民初1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叶峰与范夕龙、张小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峰,范夕龙,张小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02民初1465号原告:叶峰,男,汉族,1973年9月生,住池州市贵池区。委托代理人:胡文斌,安徽天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桂娟,安徽天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夕龙,男,1976年2月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被告:张小玲,女,汉族,1974年10月生,住池州市贵池区。原告叶峰与被告范夕龙、张小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原告叶峰于2017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峰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峰撤诉。案件受理费6292元,减半收取3146元,由原告叶峰负担。代理审判员 方圆圆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晓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