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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1执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黄大敏与罗向余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大敏,罗向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1执215号申请执行人黄大敏,女,197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被执行人罗向余,男,196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本院在执行黄大敏与罗向余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罗向余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4月14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一、罗向余应支付的2016年2月至2017年2月抚养费9600.00元,申请人黄大敏只要求罗向余支付5000.00元,余款4600.00元黄大敏自愿放弃。二、和解款项5000.00元,罗向余每月支付1000.00元,五个月内付清,从2017年5月开始支付。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方县人民法院(2017)黔0521执215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实伦审判员  曾家学审判员  徐德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