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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4执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淄博市博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与邱月栓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304执292号淄博市博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执行邱月栓其他行政非诉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博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0000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邱月栓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博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邱月栓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博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如发现被执行人邱月栓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萍审判员 栾贻山审判员 张 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田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