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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4执1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买艳荣诉高东升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买艳荣,高东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4执1847号申请执行人:买艳荣,女,1961年2月16日出生,回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高东升,男,197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二七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郑黄证民字第6501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高东升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高东升存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执行费等费用(以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数额为准)或者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高东升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继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 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