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92民初1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高凤喜与崔要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凤喜,崔要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2民初1618号原告:高凤喜,男,196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被告:崔要武,男,1971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原告高凤喜与被告崔要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高凤喜自愿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崔要武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凤喜申请对被告崔要武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凤喜撤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计30元,由原告高凤喜负担。审判员  张朝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靳向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