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1民初1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四川吉峰长城铁马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唐坤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吉峰长城铁马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唐坤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1民初1833号原告四川吉峰长城铁马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堂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刘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雨,男,198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特别授权)。被告唐坤东,男,195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桂花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吉峰长城铁马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下称,铁马公司)与被告唐坤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铁马公司于2017年6月?日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铁马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吉峰长城铁马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1565元,由原告四川吉峰长城铁马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唐 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士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