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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3执12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绍波与被执行人山东亿达机械有限公司、韩洪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查封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绍波,山东亿达机械有限公司,韩洪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3执1256-4号申请执行人:陈绍波,男,1972年11月11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山东亿达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洪礼,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韩洪礼,男,1962年5月5日出生,汉族,山东亿达机械有限公司一人出资股东,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陈绍波与被执行人山东亿达机械有限公司、韩洪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以本院(2015)莱州商初字第4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山东亿达机械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山东亿达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沙工”牌18以上规格的装载机4台。二、被执行人山东亿达机械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让、变卖、赠与、毁损、租赁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史英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