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03民初9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赖胤霖与卢煌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胤霖,卢煌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03民初937号原告:赖胤霖,男,198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被告:卢煌龙,男,198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原告赖胤霖与被告卢煌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赖胤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煌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赖胤霖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卢煌龙立即归还借款本金27000元及利息3000元,合计30000元。事实和理由:卢煌龙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于2012年8月向赖胤霖借款27000元,期限4个月,约定月利息一分五厘。借款到期后,卢煌龙并未按约还款,经赖胤霖催讨至2016年4月10日,卢煌龙重新向赖胤霖出具借条并承诺至2017年4月1日前还清,借款到期后,卢煌龙未主动还款,经多次催讨无果,特提起诉讼。卢煌龙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8月间,卢煌龙向赖胤霖借款27000元,2016年4月10日,卢煌龙向赖胤霖出具借条,该借条载明:“借条,经借到赖胤霖人民币27000元(贰万柒仟元整)于2017.4.1号前还清,借款人:卢煌龙,2016.4.10”。借款到期后,卢煌龙未归还借款。庭审过程中,赖胤霖变更诉讼请求,仅要求卢煌龙归还借款本金27000元。以上事实有赖胤霖提供的《借条》予以证实,上述证据由本院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且债务应当清偿。卢煌龙向赖胤霖借款27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赖胤霖与卢煌龙在《借条》中约定借款期限但未约定借款利息,该笔借款应认定为自然人之间定期无息借款。现赖胤霖主张卢煌龙归还借款27000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卢煌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卢煌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赖胤霖借款27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赖胤霖负担27.5元,由卢煌龙负担24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江晓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梅兰附注:主要法律条文及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