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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2民初2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郑维志与王少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维志,王少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2民初2185号原告郑维志,男,197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告王少庭,男,1974年8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肥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维志诉被告王少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肥东县宏安建材站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维志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维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郑维志负担。审判员  孙继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韦亚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