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2民初2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郑维志与王少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维志,王少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2民初2185号原告郑维志,男,197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告王少庭,男,1974年8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肥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维志诉被告王少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肥东县宏安建材站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维志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维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郑维志负担。审判员 孙继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韦亚飞 搜索“”